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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基础知识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业务介绍
发表于 2022-07-29 浏览: 文章来源:中信建投期货 文章作者:--
文章导读:一、 能源中心采取实物集中交割适用的品种 能源中心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 二、 客户交割需满足的条件 1. 开通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且可正常登陆使用。...

  一、 能源中心采取实物集中交割适用的品种

  能源中心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业务介绍

  二、 客户交割需满足的条件

  1. 开通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且可正常登陆使用。
  2. 买方:能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投资者。
  3. 卖方:需持有有效标准仓单和能交付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投资者。
  4. 持仓量为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

  三、 整数倍要求

  国际铜必须是5手的整倍数,其他品种最小交割数量为1手。

  四、 交割结算价

  原油/低硫燃料油: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20号胶: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国际铜: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五、 交割程序

  1. 客户应提前向期货公司提交书面的《交割意向表》(须加盖公章),其内容为:客户名称、客户号、交易编码、合约代码、交割方向、交割数量、交割商标、交割仓库、优先级、交割等级等,由境外中介机构相关部门在能源中心规定时间内提交该笔交割申请。
  2. 卖方客户,则需尽早将交割商品入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标准仓单,如若用于交割,请尽早将仓单仓储费付至第五交割日(含当日)。
  3. 卖方客户授权。卖方客户应先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标准仓单授权给期货公司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客户可撤销授权,但是,能源中心驳回申请或公司撤销申请后,对应仓单应由公司退还给客户。
  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能源中心均相应调整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业务介绍
  1) 最后交易日
  a. 买方客户需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将全额交割货款补齐至客户资金账户。
  2) 第一交割日
  a. 当日开盘前公司结算部将在ctp系统里冻结买方客户相应的交割货款(被冻结交割货款金额=全额交割货款﹣公司收取的相应交割保证金)。
  b. 买方申报意向。在第一交割日10: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买方所需商品的交割意向。内容包括合约号、买入客户编号、客户名称、重量、商标、仓库、优先级及交割等级等。
  c. 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10:00前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能源中心。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公司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客户授权的标准仓单。)
  d. 能源中心在结算时以出金方式扣减交割手续费,买方所需交割的持仓数量已相应扣除,但仍冻结收取的交割保证金,卖方当天提交仓单后,释放收取的交割保证金。
  e. 公司结算部根据能源中心结算文件通过ctp系统进行交割处理,然后进行正常的结算,完成交割手续费收取,交割持仓数量已扣除,买方客户仍冻结公司收取的相应交割保证金,卖方客户释放相应的交割保证金。
  3) 第二交割日
  a. 买方交款、取单(尽早付货款,尽早获取仓单,买方最迟需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能源中心划走买方的全额交割货款,能源中心在收取交割货款后将分配标准仓单。能源中心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买方客户应在最后交易日15:00之前将交割货款及交割手续费划入公司对应帐户。)
  b. 能源中心释放标准仓单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再将标准仓单转给买方客户。
  c. 公司结算部在标准仓单系统里查询到能源中心分配的相应标准仓单后,即对买方客户进行仓单分配,完成后通知客户验收仓单。
  d. 买方客户在标准仓单系统里查询到公司分配的相应标准仓单后,确认无误,即可以与交割仓库自行联系提货的相关事宜。
  e.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能源中心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f. 能源中心在结算时扣减全额交割货款,同时释放买方客户冻结的交割保证金。
  g. 公司结算部在结算时通过ctp系统进行席位出金方式扣减全额交割货款,客户交割货款则以分项资金导入方式进行扣减;然后释放公司收取的相应交割保证金。
  4) 第三交割日
  a. 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再将货款划到卖方客户的账户内(发票未传递至能源中心,可能造成延迟)。
  b. 能源中心在结算时划转全额交割货款。
  c. 公司结算部在结算时通过ctp系统进行席位入金方式增加全额交割货款,客户交割货款则以分项资金导入方式进行增加。
  5) 第四、五交割日
  a. 卖方交能源中心规定发票。能源中心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b. 由上海分公司财务负责向客户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须提供相关内容为: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
  c. 当买方客户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无误后应向公司出具相应的书面发票确认书。
  注意:以上内容均根据国际能源中心要求和我司结算部整理,以上业务及所需表格以交易所以及我司结算部的最新要求为准。本文内容仅为期货交易相关知识的介绍、分享,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推介和投资建议,请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并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谨慎参与。交易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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